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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保护方便好用的互联网百科著作权呢?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百科服务的兴起,百科词条著作权之争也不断增多。那么,互联网百科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又该如何保护? 众所周知,2013年2月,百度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360公司,认为360百科的诸多词条内容抄袭了百度百科的词条内容。该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双方提交了大量证据,并就互联网百科类服务的性质、词条的权利属性、百科类服务商就词条所享有的权利等问题展开了辩论。但该案在多次法庭辩论之后,百度公司撤回了起诉。 互联网服务商就百科类服务产生争议的情况并不鲜见,那么,应如何保护互联网百科的内容?笔者认为,互联网百科的法律保护涉及到服务商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以及百科服务商之间的竞争关系,因此,互联网百科的权利范围界定需要高度重视利益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一、百科服务有哪些特有属性? 互联网百科类服务是一种多人协同写作的网络技术。维基百科是互联网百科类服务领域的先驱,其运营模式为用户在不侵犯其他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根据可靠的第三方来源对信息加以整合并在百科平台予以发布。 维基百科自我界定为一部内容开放的百科全书,一个动态的、可自由访问和编辑的全球知识体,允许任何第三方不受限制地复制、修改及再发布材料的任何部分或全部。随后,以维基百科为范本,各种各样的互联网百科类服务纷纷涌现,但都没有突破其运营模式。 百科类服务中的内容通常来自于第三方,并由用户交互产生,而非一人完成,这符合互联网共享、开放的特点。由于其来源具有公开、广泛性,百科类服务商均不禁止甚至鼓励从其他地方获得信息。简而言之,互联网百科的词条内容存在以下特点:一是用户产生内容;二是内容来源于公开、广泛的第三方;三是海量信息;四是词条内容多为客观事实,涉及虚构和自由创作的较少。以上特点不但决定了百科类服务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对著作权权利边界进行界定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判定的基础。 二、哪些内容受到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百科可以被视为数据库的一种,这决定了两者在法律保护上的相似性。但互联网百科的特有属性又决定了其在法律保护上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互联网百科有3层数据结构,即单个词条、一定数量的词条集合以及作为整体的互联网百科。 互联网百科是由单个词条组成的,词条内容是由用户上传的,其内容也通常来自于可靠的第三方。就单个词条内容而言,有的词条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的则不构成作品。单个词条内容是由用户在不侵权的前提下,对来源可靠的第三方素材进行加工而形成的,倘若满足独创性要求而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那么该词条的著作权为用户所有。 由于百科类单个词条通常是由用户上传,同时其内容往往反映的只是客观事实,因此单个词条一般并非百科服务平台享有权利的作品。与此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对选择或者编排工作在法律上的肯定与认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指向的是表达或结构,而不延及内容本身。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是有选择或者编排行为;选择或编排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百科词条的编排结构有两层含义,一是词条之间的排列关系;二是单个词条内容的顺序和结构。实际上,百科类词条数据应该是有序的,不同的百科服务提供商有各自的数据结构。如果数据是无序的,用户就无法使用。而不同的数据结构,不仅导致内容不一样,更重要的是用户体验不一样,比如用户检索词条的方便程度等。甚至可以说,互联网百科服务提供者的价值,关键就在于为用户提供词条的选择编排服务,但由于百科服务的特点以及技术上的有限性,百科在编排上的创新空间并不大。 然而,需要明晰的是,上述基于一般情形的分析并不意味着对词条集合作为著作权客体的否决。倘若百科服务商对信息进行了创造性的选择或编排,并体现结构上的独创性,那么百科可以构成汇编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一定数量的词条集合并不是一个独立、严谨的结构层级,更多的是一个数量上的概念。如前所述,词条集合的内容来源于用户上传的第三方,并缺乏结构严谨的结构编排。因此,一定数量的词条集合不享有著作权意义上的权利。但是,它在互联网百科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上具有讨论价值。
三、如何运用“额头出汗”原则? 鉴于著作权主张上的困难,就像百度公司在该案中的主张一样,网络服务商可能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兜底条款寻求救济。 “额头出汗”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将对数据库的保护作为对劳动和投资的回报。在美国,这一原则由于其赋予作品以过分的“垄断性”权利而饱受诟病。 在我国现行法律下,“额头出汗”原则亦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判定标准,但该原则对法益(而非著作权权利)界定问题的启示在于,尽管百科服务商在选择和编排上付出的劳动并不明显,更多的是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存储平台,但其在选择和编排内容时也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上,这些投入优化了用户体验,强化了其核心竞争力,进而带来行业竞争优势。 在此情况下,倘若具有竞争关系的服务商大量盗用其内容,可以在短时间内帮助其扩大竞争优势,这种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基于“额头出汗”原则,百科服务商享有法律上的利益。然而,这种权益基础毕竟相对微弱。同时,鉴于互联网百科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对不正当竞争的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数量相当大,单纯用数量衡量,抄袭的内容应达到60%以上;被告“抄袭”的部分信息集合应与原告相应的部分是局部与部分的关系,也就是说被告被指控的部分与原告的部分应该是完全一样的,而不应存在所谓近似问题。这主要包括4方面原因,一是因为原告对单个信息不享有权利,所以比较单个信息是否近似没有意义;二是信息汇集者基于“额头出汗”原则而对信息集合享有的权益本身就很微弱,其信息集合本身以及集合中的每个单独信息都应当是唯一的、明确的、确定的,不能扩展到近似信息的集合上去;三是对此类信息集合的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是防止他人原封不动地照搬这些信息集合,如果他人所汇集的内容是另行加工的,而不是简单复制,则就不是信息集合权益所要保护的对象;四是百科类词条的内容多为客观事实,同样的词条内容不可能不类似,因此,不应以单个词条内容的近似程度,以及近似词条数量的多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抄袭”的依据以及保护其信息集合体权益的依据。
四、如何平衡保护各方权益? 互联网百科具有公益属性,给予互联网百科以过高的保护水平,可能会阻碍个人在网络上检索、收集和交换信息,易产生服务商对信息市场垄断的危险。这不但会影响到他人对资源的获取,也会因其有悖于“足够而良好”的先决条件 而撼动权利存在基础。此外,一些互联网百科服务提供者利用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强行占有用户的成果,并利用用户的成果去打击对手,用户则完全被抛弃在一边。因此,互联网百科的保护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涉及互联网百科类服务的业务模式和经营形态,是鉴于其经营模式的高度同质化。服务商之间的竞争本应立足于服务创新,而不应试图通过司法途径独占并非自己创造的内容,打击竞争对手,否则将不利于百科类服务的自由竞争和健康发展,导致行业竞争的无序。 基于互联网百科类服务“开放、共享”的特点,结合词条内容的客观性,决定了法律对百科服务者的有限保护。在百科的形成过程中,服务商往往充当着信息存储者的角色,而非信息收集、编排者,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服务提供商并不享有相关内容的著作权。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在互联网百科法律保护视域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具有广阔的发挥空间。在法律实践中,只有平衡好服务商、用户和公共利益,才能在为服务商提供合理保护的同时,避免对市场充分竞争与发展造成阻碍。 |